电气工程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安徽工程大学一流学科建设方案(2019-2026)》(校学科字〔2019〕1号)、《安徽工程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学科字〔2021〕1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学校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是指学校统筹安排并下达至电气工程学院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遵循“围绕学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建设经费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四条 学科建设年度经费总额以上级部门核定的拨款额度为准。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费、国内外学术交流费、设备和资料购置费、学科与学位建设运行费等。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人才队伍建设费。聚焦学科特色发展,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引培并重,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由学院统筹使用。
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和培育工作所需相关费用,如用于科研启动配套经费,短期聘任专家津贴,培育高水平教材、教学案例、专著等标志性成果。培育成果范围及资助力度细则见附件1。
(二)国内外学术交流费。主要资助两个方面,一是学科举办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二是学科建设的讲座、论证、评审、咨询等所发生的专家差旅、劳务等专家费用。其中,专家费用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会议列表见附件2。
(三)设备和资料购置费。主要用于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专用装置研制改造、公共图书资料、专业数据库及专业软件购买等费用。设备购置坚持需求导向,坚持多学科共建、开放共享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设备采购需按照设备采购论证流程进行论证(附件3),并填报高峰学科设备购置论证报告(附件4)。论证通过后,设备负责人需签订承诺书(附件5)。
(四)学科与学位建设运行费。主要用于学科与学位网站建设维护、研讨调研,宣传简报,办公运行,基本办公设备与用品的购置,学科与学位建设相关的申报、考核、检查、验收等相关业务的费用。学科与学位建设运行费不超过学科建设总经费的15%。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偏离学科建设方向,不得超出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经费预算审批和使用程序
第七条 学科根据学校的年度预算批复,编制预算执行方案,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学科办,经学科办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负责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报学科办备案,学科办将据此下拨经费,经费使用负责人负责组织学科进行经费预算、预算执行方案和学科建设任务书的编制,并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和过程的管理。学院负责督促和检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任务执行情况。学科建设经费用作学科队伍建设费的,需由经费使用负责人提出使用建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再由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负责人审批执行。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执行方案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负责人提前说明变更理由及其内容,由学院院长进行审批并报学科办,经学科办审核确认后方可按新计划执行。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在使用前需由申请人填写审批单(附件6),并由申请人所在学科方向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学科工作组审议。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科制定执行方案,应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经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超出立项经费金额的,必须落实配套经费来源并在执行方案中明确提出。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处设置专用账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下达后应确保当年使用完毕,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向学科办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学科经费使用得当、学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建设目标。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招投标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由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学科建设经费和学科自筹的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其使用范围、标准、审批、使用程序、经费管理及监督等可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