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安徽工程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1年6月3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安徽工程大学
2021年6月7日
安徽工程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安徽工程大学一流学科建设方案(2019-2026)》(校学科字〔2019〕1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学校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是指学校统筹安排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遵循“围绕学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建设经费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各学科建设经费的拨款额度将综合学科建设类型、上一年度的建设绩效及经费使用情况、本年度建设任务等因素。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费、国内外学术交流费、设备和资料购置费、学科与学位建设运行费等。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人才队伍建设费。聚焦学科特色发展,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引培并重,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可由学院统筹使用。
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和培育工作所需相关费用,如用于科研启动配套经费,短期聘任专家津贴,培育高水平教材、教学案例、专著等标志性成果。高峰学科根据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具体情况可在学校人才引进的科研启动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100%以内,其它类型学科适当增加50%以内。
(二)国内外学术交流费。主要资助三个方面,一是学科举办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二是用于学科成员参加全国或国际性学术活动的差旅费与注册费;三是学科建设的讲座、论证、评审、咨询等所发生的专家差旅、劳务等专家费用。其中,专家费用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学科建设总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专家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0%。
(三)设备和资料购置费。主要用于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专用装置研制改造、公共图书资料、专业数据库及专业软件购买等费用。设备购置坚持需求导向,优先购置共享度高的设备,鼓励多学科共建、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
(四)学科与学位建设运行费。主要用于学科与学位点网站建设维护、研讨调研,宣传简报,学科与学位建设相关的申报、考核、检查、验收等相关业务的费用。年度学科建设总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学科与学位建设运行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偏离学科建设方向,不得超出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学科(学位)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可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需要,设统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学科建设公共平台、专项学科建设及学科建设的管理费,统筹项目经费由学科办管理。
第三章经费预算审批和使用程序
第八条 学科办结合学科建设类型、上一年度的建设绩效及经费使用情况、本年度建设任务、统筹项目等因素,研究提出学校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需求总额,报学校审定。各学科根据学校的年度预算批复,编制预算执行方案,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科办,经学科办审核,下达各学科执行。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负责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报学科办备案,学科办将据此下拨经费,经费使用负责人负责组织学科进行经费预算、预算执行方案和学科建设任务书的编制,并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和过程的管理。学院负责督促和检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任务执行情况。学科建设经费用作学科队伍建设费的,需由经费使用负责人提出使用建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再由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负责人审批执行。学科办等职能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执行方案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负责人提前说明变更理由及其内容,学科所在学院院长进行审批并报学科办,经学科办审核确认后方可按新计划执行。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学科制定执行方案,应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经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超出立项经费金额的,必须落实配套经费来源并在执行方案中明确提出。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处设置专用账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下达后当年度未使用部分,原则上由学校统筹用于学校下一年度学科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审计,并根据检查与审计结果调整经费的后续投入,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的,不能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将依据《安徽工程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减少或终止经费拨付。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招投标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由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学科建设经费和学科自筹的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其使用范围、标准、审批、使用程序、经费管理及监督等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程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3〕85号)同时废止。原校内其它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科办负责解释。